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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因未能发现*ST中绒上述重大会计差错,被采取出具警示函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司建军、常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司建军、常瑛: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在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以下简称“*ST中绒”或“”)2012年、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ST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利用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及*ST中绒的出口退税资质,以*ST中绒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虚假合同,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虚构购销业务和资金往来,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预计对*ST中绒相关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2017年4月29日,*ST中绒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ST中绒对2012年和2013年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ST中绒2012年度营业收入调减3.5亿元,1亿元;*ST中绒2013年度营业收入调减4.03亿元,49亿元。

你们作为*ST中绒2012、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ST中绒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出具了XYZH/2012YCA、XYZH/2013YCA号《审计报告》,未能发现*ST中绒上述重大会计差错,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7年8月29日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马生国、李、卢婕、陈晓非、益智

、林志、马炜、马生奎、马峰、梁少林、陆绮、张小盟

、崔健民、马生明、金跃华、陈前维、李国萍、

李光珺、杨灵彦、郑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生国、李、卢婕、陈晓非、益智、林志、马炜、马生奎、马峰、梁少林、陆绮、张小盟、崔健民、马生明、金跃华、陈前维、李国萍、李光珺、杨灵彦、郑宁: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以下简称“”或“*ST中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虚构购销业务和资金往来,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

2017年4月29日,*ST中绒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5亿元,03亿元,49亿元。

*ST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ST中绒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董事兼财务总监卢婕,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晓非,独立董事益智、林志,董事马炜,时任董事马生奎,时任董事、现任副总经理马峰,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梁少林,时任独立董事崔健民、陆绮、张小盟,时任副总经理郑宁,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ST中绒监事马生明、金跃华、陈前维,时任监事李国萍、李光珺、杨灵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我局决定对马生国、李、卢婕、陈晓非、益智、林志、马炜、马生奎、马峰、梁少林、陆绮、张小盟、崔健民、马生明、金跃华、陈前维、李国萍、李光珺、杨灵彦、郑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7年8月29日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虚构购销业务和资金往来,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

2017年4月29日,5亿元,03亿元,49亿元。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7年8月29日